庞洲东
【摘要】意图 讨论剖析晚年支气管哮喘疾病的临床特色,进步该疾病的临床医治作用。办法 选取我院在2015年8月~2016年8月份所接纳的40例患有晚年支气管哮喘的患者,并对这40例患者的临床症状、医治办法、并发症等进行研究与剖析。成果 38例患者成功取得治好,2例患者医治无效逝世,一切的患者均有不同程度的哮喘病史,首要临床症状体现为胸闷、喘息、呼吸较为困难、面部发绀和汗流浃背等。定论 大多数晚年支气管哮喘患者均有哮喘疾病史,在发病时的体现大多为胸闷、喘息、呼吸较为困难、面部发绀和汗流浃背等。
【关键词】晚年;支气管哮喘;临床特色
【中图分类号】R562.2+5 【文献標识码】B 【文章编号】ISSN.2095-6681.2016.31.0.01
所谓的晚年支气管哮喘首要是指症状契合哮喘的相关确诊规范,并且年纪在60岁以上才开端发病的患者,而该种疾病往往会伴有如缓慢支气管炎、冠心病和肺气肿等多种疾病,就会十分简单构成漏诊和误诊,得不到及时有用的医治,然后使病况加剧。因而,对晚年支气管哮喘疾病的相关临床特色进行剖析,并采纳合理科学的医治办法也变得势在必行。接下来,笔者将结合我院的详细临床实例,对晚年支气管哮喘疾病的临床特色做出如下详细的剖析和阐明。
1 材料与办法
1.1 一般材料
选取我院在2015年8月~2016年8月份所接纳的40例患有晚年支气管哮喘的患者,一切的患者经确诊都契合《支气管哮喘防治攻略》中的相关规范,并且在患者入院曾经均有不同程度的哮喘病史,并伴有胸闷、喘息、呼吸较为困难、面部发绀和汗流浃背等症状。其间23例为男性患者,17例为女人患者,年纪在58岁到89岁之间,平均年纪为(67.5±3.3)岁。对患者进行入院前查看,选取的40例患者的呼吸都大于30次/min,并且其心率也是大于120次/min,存在认识含糊或许昏倒的患者有5例,其他35例体现的较为清醒,这40例患者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低氧血症的体现。
1.2 患者的临床体现
对患者的临床体现进行剖析首要体现为胸闷、喘息、呼吸较为困难、面部发绀和汗流浃背等。
1.3 医治办法
在医治晚年支气管哮喘疾病时首要对患者进行输氧,一般输入的为纯氧,对患者的正常呼吸进行辅佐,并对低氧血症进行纠正。并依据患者的不同临床症状和病况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医治,关于存在其他合并症的患者能够采纳科学的个体化医治的办法。
2 结 果
在选取的40例晚年支气管哮喘患者中,38例患者成功取得治好,2例患者医治无效逝世,治好率为95%。其间上呼吸道或许下呼吸道存在感染的患者为35例,过敏诱发导致的为3例,其他2例的诱因不清晰。
3 讨 论
对晚年支气管哮喘疾病的详细临床体现进行剖析发现在不典型的患者中存在时刻较长的缓慢咳嗽咳痰的病史,哮喘症状则是在很多年今后才开端清晰发生的,虽然在通气上存在必定的妨碍,可是往往都会误以为是缓慢支气管炎在加剧,没有给予充沛的注重[1]。还有一部分患者的临床体现为顽固性咳嗽,服用止咳药物往往不会有任何作用,但如若服用支气管舒张剂则会有较好的作用。因为晚年哮喘患者的夜间迷走神经兴奋性会有所增高,所以就会比较简单在夜间发生阵发性的呼吸困难。还有一部分患者因为脑动脉开端硬化,就会呈现如郁闷、认识含糊,或许是发呆等症状,导致很难表述清楚是否存在哮喘过敏史。此外,当有显着的缓慢支气管炎伴存在晚年哮喘中时能够听见捻发音,且存在伴或许不伴喘息[2]。
该疾病的发病特色总结起来首要包含并发症较多和症状规则较为杂乱,接下来就对这两种发病特色进行论述。
首要,并发症较多。因为晚年支气管哮喘的发病时刻比较晚,并且还伴有较多的病患品种在其间,这也是构成该疾病并发症较多的首要原因,使其规则较难掌握,病况往往也会变得比较杂乱,预后性也会变得不是特别抱负。一般的并发症首要包含高血压、冠心病和糖尿病等,心悸、胸闷和气短是临床中较为常见的根本症状[3]。
其次,症状规则较为杂乱。发病年纪比较晚是晚年支气管哮喘疾病的首要特色之一,并且其哮喘的症状不行典型,规则性也不行强比较杂乱,这样使接下来的医治和确诊变得较为困难。一般情况下,有2种并发病的类型存在于支气管哮喘疾病中,一种是发病时刻在年少或是中年时期,并重复发生,铢积寸累构成,直到晚年。别的一种是在晚年阶段才开端发病,在此之前并未呈现显着的发病预兆。
总而言之,晚年支气管哮喘疾病的临床症状、发病原因,以及病况体现都较为杂乱,所以在详细的临床医治和确诊中要对其满足注重,然后进步确诊率和治好率。
参考文献
[1] 韩大莉,宋红云,姜 涛.晚年支气管哮喘的临床特色[J].浙江临床医学,2010,12(1):48-49.
[2] 杨冬红.孟鲁司特联合呋塞米雾化吸入医治急性重症支气管哮喘临床作用调查[J].临床合理用药,2013,6(7):39-40.
[3] 李燕舞.无创通气医治重度支气管哮喘急性发生50例临床剖析[J].我国全科医学,2010,13(3):787.
本文修改:李 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