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有精力医治史的离婚申请人供给“正常人证明”——其实应该叫“民事行为能力医学断定”,并不是什么“奇葩证明”。
□马涤明
西安市民张先生30年前曾到一家专科医院看了精力科,尔后他在日子中和工作岗位上一向正常日子。但日前在处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当工作人员得知他这段阅历后,要求他开具证明,证明自己是“正常人”。(8月4日《华商报》)
证明自己是正常人,或许要比证明“我妈是我妈”更叫人难过。但是,是不是一切的叫人“难过”的证明都是“奇葩证明”,却不能仅凭心思感触断定,而应该从准则上、必要性和逻辑上仔细揣度。
首要,“证明”有必要具有必要性,合理性。正因为实际中许多存在这样的“证明”,才搞乱了“证明”的概念,令大众“疲于奔命”。政府部分的批阅和公共效劳要求的证明,应当存在准则依据。许多的“证明”所以奇葩,就是奇葩在法外自设规则……还有就是,有必要,但自己供给很困难,而处理或效劳机构自己彻底可以查询到的信息,却一点都不能变通,虽然算不上“奇葩”,但大众相同会有被刁难的感觉。
“正常人证明”是不是“奇葩证明”,也要首要剖析必要性。婚姻登记处给出的理由是,依据《婚姻登记处理条例》规则和相关司法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处理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而断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又是一个高度专业的问题,工作人员不能仅凭说话就给对方下结论。关键是,这种做法不合法。
这么看来,工作人员了解到当事人从前有过精力医治史,要求其供给“正常人证明”,就有必要。何况,民政部有规则,有精力病史者处理离婚,如当事人坚持在婚姻登记部分处理,应供给可以证明其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医学断定。这么说的话,
要求有精力医治史的离婚申请人供给“正常人证明”——其实应该叫“民事行为能力医学断定”,并不是什么“奇葩证明”。反之,假如民政部分不仔细查询审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处理了离婚手续,则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奇葩证明”以及各种不必要不合法的行政许可和要求供给的资料,有必要整理,但一起也要留意对合理合法的“证明”的坚持。特别是大众言论要理性剖析和对待,不能仅凭感觉,就把某些合理的“证明”归入“奇葩”之列。
原标题:《“正常人证明”比证明“我妈是我妈”更叫人难过》